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嘉簡,238,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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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238號
原 告 翁志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萬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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