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嘉簡,30,202403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鈞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祺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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