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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淑惠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50萬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第1項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第2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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