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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59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李易其
黃靖雅
被 告 李凱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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