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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丁雲即亞坤建材美容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佑群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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