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嘉簡聲,69,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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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郭文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輾轉受讓原債權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對被繼承人郭明之債權,而郭明已於民國109年10月31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聲請人日前對相對人戶籍址寄發債權移轉事實之通知,惟該通知經郵務機關送達結果,遭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9900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郭明之除戶謄本、相對人戶籍謄本、退件信封、債權移轉通知函等件為證,堪認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確實不明,且非聲請人之過失致不知相對人之居所。

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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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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