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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呂冠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盧火炎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訴請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本案併入本院113年度嘉簡調字第42號事件,聲請人於本案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用1,770元,依前揭規定,予以退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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