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嘉簡調,111,202403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呂冠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盧火炎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訴請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本案併入本院113年度嘉簡調字第42號事件,聲請人於本案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用1,770元,依前揭規定,予以退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