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嘉簡調,13,2024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魏瑋辰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文戰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暨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二、如遇上開共有人已亡故者,請檢附該等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資料,併查明上開亡故者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事宜。

三、補正本件完整訴之聲明(含需辦理繼承登記之完整被繼承人及繼承人姓名)、適格被告之姓名(含撤回非本件被告)、住址之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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