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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阿素
高嘉祥
高雅慧
受告知人 高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阿素、高嘉祥、高雅慧等人間因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772元【計算式:(1)土地價額:67.73㎡×8,100元/㎡×1/4=137,1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建物價額:(112.65㎡×4,500元/㎡×{1-每年折舊率1.2 %×41.5年)×段落等級100/100 }×1/4=63,6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合計上開(1)、(2)價額為200,7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110元,尚應補繳1,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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