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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游鍊
代 理 人 白裕棋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等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確認就被告等共有之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本院已調得公務用謄本(請自行來院閱卷),請提出該土地共有人被告張鈗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鄭金樹、林金石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請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其中關於死亡、更名、監護、輔助宣告、結婚、子女等,請勿省略),並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二、請依上開資料,提出更正後之正確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 (含聲明及事實理由欄均須更正)及按被告人數之繕本。
三、請提出原告所有土地及所欲通行之被告共有土地之現況照片並陳報使用期間、使用情形,如有地上物存在,請併陳報相關門牌或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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