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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郭素鑾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黃啓泰
林志嘉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黃啓泰、林志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320元。
然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66,500元。
而系爭房屋之價額為189,104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2,800元×115 平方公尺×(1-每年折舊率1.38 %×37年)×段落等級120/100 =189,10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加計前揭積欠之租金等相關費用66,500元,故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5,604元,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320元,尚應補繳判費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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