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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張子豪
調解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子翔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以書狀補正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上提出繕本或影本3件;
逾期不補正,駁回聲請。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40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
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經查: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調解,惟該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闕源龍,此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列許國興為法定代理人,為不合程式。
茲依上開條文規定,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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