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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廖慈芬 住嘉義縣○○鄉○○村○○○0號之3
即 原 告
兼法定代理 廖松田
人
兼法定代理 廖黃素眞
人
聲 請 人 廖慈恩
即 原 告
共 同 盧奇南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吉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裁定移送,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依起訴狀與卷附刑事判決互核,被告係犯過失傷害罪,則原告主張關於被害人翁玉華死亡及機車毀損之原因事實,非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23,028元,如附表所示其中11,467,39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112,93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原告廖慈恩請求賠償翁玉華死亡後減少之工作收入8,664,000元、慰撫金500,000元。
原告廖慈芬請求賠償扶養費563,340元、慰撫金500,000元。
原告廖松田請求賠償殯葬費184,800元、機車修理費55,250元、慰撫金500,000元。
原告廖黃素眞請求賠償慰撫金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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