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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世鴻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善智間返還寄託款等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
二、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㈠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賠償財物品管費、精神損失、工作損失」,未具體記載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應具體表明請求被告應向原告所為給付之金額為何),請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㈡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300,000元之項目及金額明細各為何?並提出各項請求之相關證據及據以請求之法律規定、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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