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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756號
聲 請 人 蔡秀鳳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智堯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12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
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經查: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3年度易字第539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因上開刑事案件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則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第一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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