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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訴字第3號
原 告 盧玉梅
被 告 陳清治
陳春助
陳春木
陳春雄
白陳素貞
林陳虹諭
黃盈憲
黃盈嘉
陳玉穗
陳大景
陳楊市
陳俊榮
陳麗妃
盧孝義
盧炳坤
盧俊賓
潘金蓮
盧志明
盧志忠
盧甘堂
盧明堂
盧洲呅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提出到院之書狀(撰狀日期:113年2月7日),核定為1,026,753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聲明第2項前段+聲明第2項後段=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不當得利+不當得利=28.72平方公尺*34,333元/平方公尺+31,200元+19.000000000月*500元/月≒1,026,753元,元以下不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19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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