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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黃國安
黃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姚海從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記載原判決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之再審理由,並敘明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原告所為本件再審申請,核與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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