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朴小,18,2024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1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謝儀馨
陳政禮
被 告 吳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8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24,854元 2.095% 自112年11月5日起 至113年2月4日止 0.2595% 自112年12月5日起 至113年6月4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595% 自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自113年6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 註: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前於民國110年7月5日向原告申貸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並簽有個人貸款專用借據及增補借據各1份,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5日起至113年7月5日止,自借款日起前6個月為寬限期(僅付息不還本),寬限期滿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機動計息,倘被告未能依約清償本金時,除仍按前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逾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又前開借款係因被告申辦勞工紓困貸款,而另簽有增補借據,依增補借據第1條之約定,自借款日起算一年内,由主管機關全額補貼借款利息,自第二年起(即屆滿第1年之翌日)由債務人自行負擔借款利息。
詎料,被告自112年12月5日起即未能依約攤還本息,依前開借據第12條第1項,被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攤還本金時,其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依法自應清償剩餘本金24,8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