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朴小,4,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4號
原 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訴訟代理人 鍾易軒
蔡淯修
被 告 涂育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729元,及自110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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