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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蔡添戶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本於被告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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