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3年度朴小移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代 理 人 陳慧凱
相 對 人 蔡明光即蔡榮寶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朴小移調字第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上午10時7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朴子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羅紫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楊石旭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陳慧凱
相 對 人 蔡明光即蔡榮寶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4,77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聲請人代理人 陳慧凱相 對 人 蔡明光即蔡榮寶調 解 委 員 楊石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法 官 羅紫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江柏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