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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3年度朴小調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李和昌
代 理 人 王姿婷
相 對 人 曾O源
法定代理人 曾O河
法定代理人
兼上一人之
代 理 人 呂O珊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朴小調字第2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上午10時22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朴子調解
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羅紫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楊石旭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王姿婷
相 對 人 曾O源
兼法定代理人 呂O珊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整,並當場給付聲請人代理人收訖無誤。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王姿婷
相 對 人 曾O源
法定代 理 人
兼代 理 人 呂O珊
調 解 委 員 楊石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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