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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89號
原 告 董敏子
被 告 侯勝方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經查:原告主張係遭他人冒名起訴,業據其具狀到院陳明在卷。
是本件起訴不備合法要件,且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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