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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敬忠
代 理 人 賴一帆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復興(歿)等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本院向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調取「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公務用謄本、異動索引、地籍圖謄本、光復初期土地登記舊簿、人工登記簿等資料,及向嘉義○○○○○○○○調取被告即被繼承人林復興及其現(除)戶戶籍資料,均已調得,請原告儘速聲請閱卷。
二、請提出:上開土地之共有人即「被繼承人林復興(身分證字號:*QD0000000、出生日期:民國前6年10月8日)」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情形,其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亦須提出)及現存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其中關於死亡、更名、監護、輔助宣告、結婚、子女等,請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
三、請提出:上開各代之繼承人有無向其戶籍所在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例如法院家事庭回函或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四、如有共有人死亡或合法繼承人未列於起訴狀內,請具狀對其為訴之撤回或追加為被告;
如有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請追加訴之聲明請求該等繼承人為繼承登記。
並請提出有「包含全體共有人」在內之最新完整之「被告、地址、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最新起訴狀正本,及按對造人數數量之繕本。
五、請陳報前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及地上物照片。地上物若是建物,請一併陳報該建物照片、門牌號碼、所有權人及房屋稅籍資料到院。
六、請提出分割方案就土地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換算面積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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