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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揚彩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順眞
代 理 人 王佑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靜江、祐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6,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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