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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嘉簡字第九七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甲○○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丁○○
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一千六百一十五元,上訴人並未繳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的五日內,直接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陳 秀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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