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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三六八號
原 告 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茂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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