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四七三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習班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七月五日簽訂有電梯二部之維修合約書乙紙,原告早已依約履行完畢,惟被告卻遲未依約支付原告民國九十年一月份之保養費計五千四百元,爰訴請被告如數給付本件保養費五千四百元,並加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云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惟依其前曾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則以:系爭保養契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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