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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四九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壹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與原告簽訂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被告得持原告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向原告營業櫃檯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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