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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三О八號
上 訴 人 朋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重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元,折合銀元玖萬陸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肆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肆仟叁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仁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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