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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О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稅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八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零壹佰元,折合銀元捌萬參仟參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伍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仁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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