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0,嘉簡,609,2001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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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六О九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
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柒萬叁仟伍佰元,折合銀元貳拾貳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壹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成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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