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0,嘉簡,618,2001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言 詞 辯 論 筆 錄 (宣示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六一八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務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列當事人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六一八號給付票款事件,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四點,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甘大空
法院書記官 陳秀麗
通 譯 劉康良
朗讀案由之後,雙方都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零柒萬零玖佰肆拾元,以及從附表記載的提示日開始,一直到清償日為止,按照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的遲延利息。

本案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本件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過本院合法通知,沒有正當理由,也未向本院請假,而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同時,本案沒有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規定的情形出現(請看附錄法條),因此,本院依照原告聲請,由原告單獨辯論而直接判決。

貳、得心證理由:一、原告主張:原告有被告簽發附表的五張支票,金額共計一千五百零七萬零九百四十元,原告到期向付款銀行提示,因被告帳戶內的存款不足而退票,於是,原告根據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出的支票、退票理由單各五張(都是影本),作為證明。

被告經過本院合法的通知,沒有正當理由,又未向本院請假,而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被告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來聲明和答辯。

因此,本院可以採信原告所主張的事實。

二、依照票據法第一二六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原告根據雙方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主文第一項記載的金額和遲延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該准許原告的請求。

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八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票據訴訟屬於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的簡易案件,所以本件判決可以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陳 秀 麗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傳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期日受合法之通知者。
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
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
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期日通知他造。」
附表:
┌─────┬─────┬───────┬─────┬───────┐
│發  票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提  示  日│票  據  號  碼│
├─────┼─────┼───────┼─────┼───────┤
│被      告│八十九年十│二百九十五萬零│八十九年十│CY30005│
│          │月二十五日│八百元        │月二十五日│94          │
├─────┼─────┼───────┼─────┼───────┤
│同      右│同      右│三百零四萬八千│同      右│CY30005│
│          │          │五百五十元    │          │93          │
├─────┼─────┼───────┼─────┼───────┤
│同      右│八十九年十│三百七十八萬六│八十九年十│CY30005│
│          │一月五日  │千四百三十八元│一月六日  │97          │
├─────┼─────┼───────┼─────┼───────┤
│同      右│八十九年十│二百九十五萬零│八十九年十│CY30006│
│          │一月十日  │八百元        │一月十日  │00          │
├─────┼─────┼───────┼─────┼───────┤
│同      右│同      右│二百三十三萬四│同      右│CY30005│
│          │          │千三百五十二元│          │ 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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