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0,嘉簡,774,200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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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七七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之子楊惠舟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與原告協議,願以新台幣(下同)四十萬元之價格向原告購買車牌號碼LE─二三八三號賓士牌自小客車,楊惠舟即駕駛系爭車輛至東西向快速公路試車,不料竟因駕駛不慎於鹿草段撞擊護欄以致車毀人亡。

事後,原告幾經與被告協議,原告同意其投保之保險金由被告領取,被告亦承諾待領取保險金後願就原告所有之系爭自小客車毀損依協議價格賠付,詎被告領取保險金後迄未依承諾履行賠償等情,爰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命被告給付四十萬元。

二、被告則以:其並未答應給付原告四十萬元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汽車車輛異動登記書、行車執照、嘉義市稅捐稽徵處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出險資料查詢單、車歷明細表影本各一份為證。

惟查:㈠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又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證人即受原告委託出售系爭車輛之修車廠負責人江芳村證稱:「(問:是否有跟被害人家屬談到車子賠償問題?)有的,是被告和我談的。

他有問我原告方面車子是否有保險,如果有保險的話,詢問原告是否同意他來領取保險金,等到他領到保險金之後,再來談車子賠償的問題,但並沒有確定賠償金額多少。」

、「(問:當時原告是否有表示意見?)原告有同意保險金讓被告領。

而且,原告方面有提供資料供被告去申請。」

、「(問:領到保險金之後,雙方是否有再談過?)有的。

但因為我不方便介入,所以我並沒有跟原告一起去。

原告回來有跟我說被告方面只願意賠伍萬元,但原告不同意。」

等語(見本院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筆錄);

被告則抗辯其未答應賠償原告四十萬元,並抗辯:「(問:有沒有答應賠償原告肆拾萬元?)沒有。

強制險是我領的沒有錯,但這是我領已過世孫子的強制險。」

、「(問:你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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