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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八О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大亨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住之大樓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發生震驚全國之九二一大地震,三樓迴廊嚴重龜裂,被告丁○○○○大亨大樓管理委員會不修,只在九十年六月底僱工用水泥將龜裂處填上水泥,此段期間至今嚴重違反其職務。
又被告乙○○自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四月二十九日擔任被告丁○○○○大亨大樓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明知管理委員會未經合法程序報備,其資格屬無因管理,竟未置原告之權益,應修,該修,而不修,均造成原告一家四口精神上嚴重之損失,且造成原告房屋價值下跌賣不出去。
再者,被告自八十九年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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