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0,嘉簡,824,200111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八二四號
原 告 進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進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一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Q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仁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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