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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八四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捌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貳拾玖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壹佰捌拾肆元整。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五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蔡虔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何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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