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八五六號
原 告 台灣銀行住台北市○○○路○段一二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代 理 人 沈景峰
被 告 合味興企業有限公司(原名稱合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清山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仁智
右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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