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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八七四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甲○○○住嘉義
右當事人間給付遺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仁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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