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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朴簡字第六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即歐碧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給付會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但上訴人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九千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在收到本件裁定送達後的五日內,直接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陳 秀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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