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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嘉小字第七九О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代定代理人 楊志鴻
訴訟代理人 呂長義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昀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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