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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嘉簡字第七六О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下四點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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