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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嘉簡字第八一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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