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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嘉簡字第八三六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嘉男
複代理人 己○○
被 告 戊○○
丙○○
許愛梅原名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戊○○、丙○○、許愛梅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柒佰貳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戊○○、許愛梅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戊○○、丙○○、許愛梅連帶負擔二分之一,被告戊○○、丙○○連帶負擔四分之一,被告戊○○、許愛梅連帶負擔四分之一。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三人住所地雖均在雲林縣,惟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據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約定,有關該借款涉訟時,兩造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今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戊○○前以被告丙○○、許愛梅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日,向原告借用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金額,雙方約定被告戊○○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分十二期,併同利息攤還,利息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以前,由政府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計算。
被告如有逾期償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及應清償剩餘本息外,並應給付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詎被告戊○○已於九十年六月畢業,竟未依約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履行債務,依約全部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目前尚欠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丙○○、許愛梅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對上開欠款負連帶清償之責。
按原告原名為台灣銀行,經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財政部函、變更登記事項卡等件為證。
而法人之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台灣銀行之權利義務,自應由變更後之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享受或負擔。
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命被告戊○○、丙○○、許愛梅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萬四千七百二十元,及如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戊○○、許愛梅應連帶給付原告二萬四千七百六十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二萬四千七百六十元,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右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四紙、查詢單、變更登記事項卡、財政部函各一紙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經本院核閱上開原告提出之借據及查詢單中所載之借款金額、利率、違約金、清償日期、未償餘額等事項調查證據之結果,均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其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分別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之本利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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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 │借 款 日│還款基準│連帶保證人│利 息│ 違 約 金 │
│ │(新台幣)│ │日 │ │ │ │
├──┼─────┼────┼────┼─────┼───────┼─────────┤
│ │ │ │ │丙○○、許│自91.07.01起至│自91.08.02起至清償│
│ 一 │二七三六○│88.12.22│90.07.01│愛梅 │清償日止按年息│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元 │ │ │ │7.7%計算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 │ │ │ │%,超過六個月者, │
│ │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丙○○、許│自91.07.01起至│自91.08.02起至清償│
│ 二 │二七三六○│89.04.18│90.07.01│愛梅 │清償日止按年息│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元 │ │ │ │7.7%計算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 │ │ │ │%,超過六個月者, │
│ │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許愛梅 │自91.07.01起至│自91.08.02起至清償│
│ 三 │二四七六○│89.12.28│90.07.01│ │清償日止按年息│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元 │ │ │ │7.7%計算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 │ │ │ │%,超過六個月者, │
│ │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丙○○ │自91.07.01起至│自91.08.02起至清償│
│ 四 │二四七六○│90.04.18│90.07.01│ │清償日止按年息│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元 │ │ │ │7.7%計算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 │ │ │ │%,超過六個月者, │
│ │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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