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2,朴簡,120,2004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朴簡字第一二О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丁○○
乙○○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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