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3,嘉小,190,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嘉小字第一九О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吳玠峰
蔡佳和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捌拾貳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昀儒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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