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3,嘉簡,273,20050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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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嘉簡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0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陸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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