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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朴簡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吳淑慧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陸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朴簡字第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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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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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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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16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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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 496元 │原繳585,退郵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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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 │ 2000元 │每次一千元,共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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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測量費 │ 41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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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測量局鑑定費│ 281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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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3644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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