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4,嘉小,286,2005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嘉小字第286號
原 告 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