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嘉小字第3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4年6月27日言詞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